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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
通過後,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