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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勘選時,應考量下
列條件:
一、優先選用安全無虞之公有或公營事業未利用土地。
二、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三、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四、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五、受災地區之族群、宗教、習俗、文化、生活、社經組織形態、產業、
就業、就學因素及居民遷居意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勘選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得會同有關人
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實施測量、地質鑽探、採樣等調查工作
,並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占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
為實施前項調查工作,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其
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