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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造業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必須身心健康;受僱期間,雇主應隨時注意其
健康情形,如罹患肺結核、梅毒、B型肝炎、瘧疾、阿米巴痢疾、癩病、
嚴重精神疾病或HIV抗體、嗎啡、安非他命篩檢呈陽性狀態或其他足以
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疾病時,應即遣送回國;醫療機構如發現上述情形,
並應即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以轉知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當地
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