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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輔助貸款之額度、償還年限、利率及寬限期,依下列規定:
一、額度:由承辦金融機構查估核定。但以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
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金額為上限。
二、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
三、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
四、寬限期: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議定貸款利率;其與輔助貸款
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