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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施者為辦理公寓大廈重建,得洽金融機構辦理建築融資。
前項建築融資由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並由最大債權銀行擔任主辦銀
行,其額度及利率由主辦銀行召集各參貸金融機構與實施者議定。
實施者得持經本部核發之融資獎勵證明,就其載明之融資獎勵金額部分,
洽金融機構同意後,於前項議定之建築融資金額中,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計
息。
金融機構同意後,得按前項之融資獎勵金額向本部申請無息融資。
前項無息融資申請金額非以固定年利率百分之二計息融資予實施者或為金
融機構自行融資獎勵實施者部分,本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