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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收費機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