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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
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