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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