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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