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