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