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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