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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
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個案管理員應具有一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