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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警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第三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及第四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登記報到及查訪業務之電子資料。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建檔、第一項及第二項查詢權限設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通行密碼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第二項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及警察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