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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得依序接洽下列機構配合辦理:
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四、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