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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
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
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