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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通報事由、行為人與兒童及少年之關係、其他通報資訊及案件特性,進行分類:
一、第一類:因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人),未盡力禁止或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第二類:因兒童及少年本人或照顧人以外之人,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