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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傳。
二、理由書。
三、切結書。
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