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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後核定之。
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證明交付本人,並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複檢結果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