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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撤回
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其候選人名單之更換,包括人數變更、人員異動
、順位調整;其有新增之候選人者,政黨應依規定繳交表件及保證金。
經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之撤回或更換,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並應由聯盟
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首位候選人,備具該聯盟全體候選人同意之撤回或更換
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