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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順序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名三次,候選人仍未上台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仍未上台或上台發表政見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