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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及地
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
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縣議員、縣長、鄉(鎮、市)民代表、鄉(
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
、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