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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二、春安工作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三、協助災害搶救及安全檢查工作之策訂、督導。
四、慶典節日及選舉期間治安維護之策劃、督導。
五、集會遊行及聚眾事件之防處、建制機動保安警力之組訓調派。
六、遊民乞丐之取締及精神病患之送醫處理。
七、防空疏散避難工作之協助及督導。
八、試題(卷)護送與常備兵輸送計畫之協處、國(外)賓與大陸人士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九、擴大臨檢之策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