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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巡迴監察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
三年,餘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巡迴監察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
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
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