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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行秘書之月支報酬按下列薪點支給,其薪點折合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辦理:
一、以學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九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二六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八薪點。
執行秘書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前,如已支領前項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