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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
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
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