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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推薦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表明受推薦人之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學經歷與現職。
三、具有商業事務之專門學識、經驗。
前項機關團體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人出具之同意推薦書及無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事由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