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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者,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台,該帳戶並須為聲請人名義。
二、以晶片金融卡扣款者,須自備讀卡機,並自行依銷帳帳號及金額,利用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繳費機制扣款。
三、以虛擬帳號扣款者,須自行依虛擬帳號及金額,利用自動櫃員機或至銀行轉帳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