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