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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之使用;受審理端處所為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者,並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系統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