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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