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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書記官應妥善保管營業秘密案件之訴訟資料或卷證,其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限閱卷宗封面或外箱為適當註記。
書記官受理閱卷聲請時,就不予准許閱卷部分,不得交閱;就限制閱卷部分,應依第一項裁定意旨,以遮隱或去識別化等方式處理後,始得交閱。
前項閱卷,除電子卷證外,應有書記官或專責人員在場,並在專區或指定之地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