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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資安院人員接受一般安全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核未通過: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五、曾任公務員依法停止任用。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在臺灣未設有戶籍,或設有戶籍未滿二十年。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資安院人員係外國人,未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