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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