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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
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