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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
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