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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階、職務之高低計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簡、薦、委任職工按到職先後計點
,在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惟非司法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
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雇員年資比照委
任級年資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視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為
準) 之多寡計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
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分配宿舍計點標準表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