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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者。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