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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採購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設立機關首長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辦理。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