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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