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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傳輸決標結果之資訊予主管機關時,應標示得標廠商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應標示得標廠商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機關向中小企業採購,而未能依前項規定傳輸決標資訊予主管機關者,至遲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