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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員工薪資貸款,由政府提供專款,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提供十足保證,並由申請產業或醫療 (事) 機構之負
責人、實際經營者及全體董事或持有股份排名前五名之董事提供個人連帶
保證。
前項持有股份排名前五名之董事,其中二名董事得由排名前二名之監察人
代之。
第一項信保基金提供保證之手續費,由政府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