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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得請該私人或團體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造具表冊送交本館。
本館應召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文物保存價值。經審定具保存價值者始得移轉。
前項審定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