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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實際執行警衛維安、情報或特種勤務任務之軍職人員辦公時數,在基於警衛維安考量及因應情報與特種勤務任務之特殊需要下,得由國家情報工作法及特種勤務條例之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