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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申請核准非公務出國者,須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先提出申請,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處。
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提申請報告,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處,並副知第五處及督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