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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報告:院部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工作報告。
二、討論提案:分就院部會提案、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提案及其他出
席人員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進行討論。
三、臨時動議。
討論之議案,必要時,得先交付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