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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院受理前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登錄地區律師公會、法院或曾任職機
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類。
前項第二款書類由司法院敦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查,並評定其
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