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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