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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就專業領域之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或提供書面意見。
前項列席或書面提供意見之館外專家學者,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