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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處、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業務、檔案管理、印信、文書、庶務、廳舍修繕與
維護、採購企劃及管理、採購稽核及申訴調解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庫款支付、
出納、基金、地方金融及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及訴願審議等事項。
四、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掌理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城市企劃行銷、城市
外交、廣電影視管理及數位傳播等事項。
五、民族事務委員會:掌理原住民及客家事務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
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委員會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法條